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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罪的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8-08-30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辩护律师 犯罪 行贿罪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构成要件是: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
      3、客观上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

    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七条 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四条 规定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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