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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8-10-21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量刑标准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做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立案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4.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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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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