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我们的团队>>

孙弥律师孙弥律师丽水专业刑事律师孙弥,丽水刑事律师,孙弥律师,曾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贪污贿赂侦查、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任职近30年,办理批捕起诉刑事案件1000多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丽水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弥,运用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素养,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电话:13666576368
  • 手机:18157867368
  • Email:3086317319@qq.com
  •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丽福大厦5楼
  • <

    您的位置:丽水专业刑事律师>刑事罪名解释 >

    滥伐林木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8-11-28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滥伐林木罪 定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立案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关文章:刑事律师对罪名认定应注意那些问题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罪名解释 栏目


     
    上一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下一篇: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