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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环境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8-12-14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污染环境罪 定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或者说,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但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否则,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立案量刑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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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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