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非法行医罪 定罪量刑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本罪是结果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
立案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6.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关文章:刑事律师对罪名认定应注意那些问题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罪名解释 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