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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集与固定控制下交付等秘密侦查措施的公诉证据标准
    发表时间:2019-06-24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控制下交付等秘密侦查措施 公诉证据标准

    秘密侦查措施,是与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窃听、秘照、监听的技术侦查措施相对应的另一种特殊侦查手段,主要通过秘密派遣人员完成,包括派遣秘密侦查人员和在犯罪组织内部、社会上发展特情、线人、信息员以及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人员在发现与违禁品有关的犯罪线索或者查犹违禁品后,将违禁品置于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下将其放行,以此发现犯罪组织者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一顼特殊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是联合国禁毒公约、打击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使用较多,有的还涉及跨境控制下交付。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将秘密侦查措施也纳入法制轨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往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修改刖,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大都通过证据转换才在诉讼中使用。在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法官、检察官不能直接接触到技术侦查获取的信息,侦查机关只能以各种形式将证据 “转换” 使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作为收集证据的台法手段在法律中明确作了规定,并且规定采取这两种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规定了使用此类证据时应当采的保护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往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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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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