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我们的团队>>

孙弥律师孙弥律师丽水专业刑事律师孙弥,丽水刑事律师,孙弥律师,曾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贪污贿赂侦查、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任职近30年,办理批捕起诉刑事案件1000多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丽水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弥,运用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素养,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电话:13666576368
  • 手机:18157867368
  • Email:3086317319@qq.com
  •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丽福大厦5楼
  • <

    您的位置:丽水专业刑事律师>刑事证据及鉴定 >

    收集与固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公诉证据标准
    发表时间:2020-02-23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诉证据标准

    收集、固定证据,必须由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履行相关手续,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取证人员应当在所取证据(或取证说明)上签名或者盖章。

    1 对于有疑问的视听资料,应当时其鉴定。

    2 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应由二人以上进行,并应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有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 收集程序、方式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 经勒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应附有笔录、清单,井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没有持有人签名的,要注明原因 远程调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应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要清楚;

    (3) 电子数据内容真实,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4) 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

    (5) 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应全面收集。

    3,对于有疑问的电子数据,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经审查无法确定伪的;

    (2) 制作、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理解释的。

    相关文章: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证据及鉴定 栏目


     
    上一篇:实践中证明案件事实应当注意的问题
    下一篇:收集与固定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的公诉证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