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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集与固定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的公诉证据标准
    发表时间:2020-03-14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 公诉证据标准

    收集、固定证据,必须由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履行相关手续,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取证人员应当在所取证据(或取证说明)上签名或者盖章。

    技术侦查揞施主要包括秘密录音、秘密照相、监听、邮件枪查等。秘密侦查手段主要包括派遣秘密侦查人员和在犯罪组织内部、社会上发展特情、线人、估息员以及控制下交付。

    1,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批准程序和执行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杈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父有关机关执行。

    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1)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对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的限定体现了重罪原则和必要原则,重罪原则就是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严重犯罪。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和检察机关侦查的 “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杈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杈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必要原则是指只有在采用其他侦查手段难以取得证据或者有重大危险时,才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证据。由于使用电子监听、秘密拍照、秘密录音录像等技术侦查手段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杈,因而应当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井严格控制这种手段的适用,以防止任意适用或适用范围过大而侵犯人杈。

    除上述案件外,“追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揞施”。

    (2)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程序和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需“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具体批准程序,由其他规范文件做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是技术侦查揞施的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决定采驭技术侦查措施后,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具体执行。

    2,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揞施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个月。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侦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获驭材料的处理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然会犹得大量的信息资料,包括国家秘密、企业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这些信息资料关系到国家利益、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利益和个人隐私杈的保护。因此,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犹耿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犹败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井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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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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