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运用之前,也必须同其他证据一样,认真地对之进行审查判断。除了审查其来源和形成过程外,特别还要借助现代高科技手段加以识别,比如,通过音素分辨仪鉴别录音带中的声响是否模仿、伪造的,通过分辨仪勘测录像带中的图像是否剪辑、拼凑的,如此等等。只有通过严格审查,确认其为真实可靠的视听资料之后,方能作为证据使用。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视听资料 刑事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视听资料是借助于高科技设备作为信息载体的,这种信息载体能够准确地记录、储存和反映有关案件的各种情况,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同时,视听资料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能够再现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声音和图像,信息含量大,能给人以全方位的直观感觉,这一点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同时,视听资料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情况在一定时间范围持续的声响和形象,再现案件事实情况发生的动态过程,这也是其他证据所不具备的。总之,由于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直观性、动态性和连续性等特点,因此,它对于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人,正确地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也必须看到,视听资料也有可能是伪造的、被篡改的。比如,录音带、录像带可以通过模仿、消磁、剪接、叠影等手段对内容加以伪造或改变;电子计算机可以改变程序设计,变换输入、输出的数据。因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运用之前,也必须同其他证据一样,认真地对之进行审查判断。除了审查其来源和形成过程外,特别还要借助现代高科技手段加以识别,比如,通过音素分辨仪鉴别录音带中的声响是否模仿、伪造的,通过分辨仪勘测录像带中的图像是否剪辑、拼凑的,如此等等。只有通过严格审查,确认其为真实可靠的视听资料之后,方能作为证据使用。审查视听资料时,尤其是准备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视听资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作为定案依据的视听资料必须是原件,经过剪辑、删接或其他可能导致失真的技术加工处于处理的复制视听资料,一般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特殊原因需要以复制件出现的,应当对复制的过程严格加以记录,并经过准确地核对、固定或封存。
2、作为定案依据的视听资料必须合法,其中包括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收集的主体应当是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如辩护人等作为收集案件材料的主体,必须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同意,特别是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时,还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后方可进行;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司法人员在直接录制视听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对于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情的视听资料证据,应依照有关扣押的规定,依法实施扣押,并且认真进行保管和封存。
3、作为定案依据的视听资料,其记录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可作专业技术鉴定,以排除伪造、篡改的可能。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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