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公诉证据 审查判断方法
1、 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2、 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彰响作证;
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4、 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5、 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时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6、 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7、 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参照上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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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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