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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厂(矿)区内及公共交通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肇事等的处理
    发表时间:2021-03-19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厂(矿)区内 公共交通范围外 驾驶机动车肇事

    一、对厂(矿)区内驾驶机动车肇事的认定

    19923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辆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定性处罚的请示》,作出如下批复:

    在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现行《刑法》第113———编者注)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现行《刑法》第114———编者注)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例如,日中午,吉某将其驾驶的跃进牌工程车停在本厂紫竹林厂区电工房一侧,等民工陈某、潘某装土。下午2时许,陈、潘两人为便于装土,要求该厂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顾某将汽车向前开一点,顾某未能开动,便去喊被告人。吉某来后发现汽车已被该厂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顾某擅自向前开动1米左右。当即气愤地边指责顾,边进驾驶室开动汽车,由于突然快速向后倒车,将工程车右后挡板处的陈某头部挤在电工房砖墙拐角上。汽车右后挡板的铁挂耳撞入陈右侧颈部耳屏处,造成颅骨骨折,引起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本案中吉某的行为应当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二、对在公共交通范围外驾车肇事行为的认定

    关于对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问题,200011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对此作了如下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等规定定罪处罚。

    三、对驾驶非机动车辆肇事行为的处理

    对于驾驶非机动车辆肇事行为如何处理,刑法界还存在着争论。例如,骑自行车因车闸失灵,将他人撞死,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交通肇事罪。根据《城市交通规则》等有关交通法规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自行车等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事故作为交通事故处理,因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严重事故,应作犯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过失伤害罪、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一般说,只有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中比较大型的运载工具,才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像自行车这种非机动车辆,通常不会危及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即使造成个别的人身伤亡也是偶然的,一般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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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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