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伪劣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他们之间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故意犯罪,都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都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客观方面都具有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但他们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从法理上看,《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刑法》第三章中规定的销售伪劣商品罪之间具有构成要件内容上的交叉关系,即在同一种商品上,既可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可能是伪劣商品。这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法规竞合。法规竞合是由于法律条文之间的交叉重叠引起的。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之间的不同点表现为: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也可能触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这不是主要的,因为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性质看,它侵犯的主要是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权,而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其次。况且,在少数情况下,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强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就无从谈起。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绝对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二、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二者虽然在客观方面都具有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这种商品并不一定都是伪劣商品,也并不一定都是采用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行为方式生产出来的产品;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客观形式方面则主要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方式,生产或销售不合格的伪劣商品。这也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所具有法条竞合关系。
三、刑罚的处罚结果不同。本罪只是一个罪名,采用同一刑法条文处理;而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一个类罪,共包括九个具体罪名。各个具体罪名在定罪量刑时都是有区别的,刑罚的轻缓严厉程度也存在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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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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