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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如何为有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情节的当事人辩护
    发表时间:2021-07-11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因果关系 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有误解。这种认识错误主要有:

    (一)对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产生误解

    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所预见的危害结果本身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但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造成的。例如,某甲将有毒物品放入乙的食品中,认为乙吃后会中毒死亡,结果乙不是因吃食物中毒死亡,而是因心脏发作而死。在这种情况下,某乙的死亡结果并不是某甲的行为造成的,所以某甲只应承担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对某乙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二是行为客观上引起了某种危害结果,而行为人却误认为结果不是自己造成的。这类情况应分别对待:如果行为人根本不想造成这种结果,应当排除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应当负过失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原本就有造成这种危害结果的犯罪故意,应当按照故意犯罪既遂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下的故意犯罪一般都是属于间接故意。

    (二)对因果关系的进程有误解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预期的结果已经发生,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不一致。如张某意图溺死李某,将李某抛入水中时,李某的头部撞到一块石头上,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这里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当然不是张某将其抛入水中溺死,而是因为撞到石头上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不过李某死亡与张某行为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张某仍应当以杀人既遂处罚。

    二是行为人为了达到某一犯罪结果而先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又继而实施其他行为才产生了行为人当初的犯罪目的。例如,某甲企图强奸某乙,由于某乙奋力反抗未果。于是,某甲便想到先施用暴力手段,将某乙打昏在地(重伤),然后对其进行了强奸。某甲的错误认识在行为性质上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仍然应当以强奸罪处罚。

    三是因果关系不是按行为人所预想的方向发展,而是按另外的方向发展,以致发生了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危害结果不同的另一种结果。例如,某甲对某乙开枪射击,将某乙旁边的某丙打死。在这种情况下,某丙的死亡是某甲原来没有预见的。虽然从客观上讲,某丙的死亡不是某甲主观上所追求的目的,但由于某甲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而且也产生了杀人的结果,只是因为对象不同而没有达到原先的犯罪目的,对象不同不影响犯罪性质,所以某甲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某甲在主观上没有杀死某丙的直接故意,所以,某甲只应当对某丙的死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三)对因果关系内容的误解

    这是指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大于或小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实际发生的结果小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比如,行为人欲杀甲,将甲从悬崖上推下,以为甲已坠崖身亡而离去,但实际上甲被树枝挂住而未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如行为人意图杀人,实际上只造成伤害。这种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心理,但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二是实际发生的结果大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如某甲意图伤害某乙,用刀向某乙左腿砍了一刀,由于砍断了某乙左腿上的动脉,造成某乙流血过多,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某甲伤害某乙的行为无疑是出于故意,但对于某乙死亡的结果却是一种过失。所以,某甲应负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刑事责任,而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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