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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组织卖淫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21-08-11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协助组织卖淫罪 定罪量刑标准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帐人员等等。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立案量刑标准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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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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