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虚开发票罪 定罪量刑标准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规定。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量刑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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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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