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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因先行行为引起他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表时间:2020-02-29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先行行为 引起他人死亡

    1对过失引起他人死亡的先行行为的定性。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或者排除这种危险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而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就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因先行行为引起他人死亡的情况经常可见。例如,一天,杨某某带领邻居的%岁的小孩吴某去河里游泳,临行时,小孩的母亲告诉杨某某要注意看管,因为小孩不会游泳。开始游泳时,杨某某与吴某在一起,并教吴某游泳。过了一段时间后,杨某某上岸休息,只留下吴某一人在河里。杨某某自己在岸上抽烟。突然,杨某某听到有人呼救,一看是吴某正在水中挣扎。当杨某某下水抢救时,吴某已经沉入水中。杨某某随即将吴某打捞上岸,但已经窒息死亡。那么,杨某某带领小孩去游泳的行为造成的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杨某某带领不会游泳的未成年小孩去游泳,本身对该小孩就负有保护的义务,这种保护义务的履行就是刑法里的先行行为。由于杨某某没有保护好吴某,致使吴某溺水死亡,吴某的死亡就是由于杨某某没有履行保护义务的先行行为所引起,杨某某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先行行为。因此,杨某某应当承担吴某死亡的刑事责任。但对于吴某的死亡,杨某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对于杨某某应当按照《刑法》第233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2、对引起他人死亡具有明知的先行行为如何定性。对于引起他人死亡的先行行为如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的刑事法律问题,是有罪,还是无罪;是属于故意,还是属于过失,在办案中常常难以定论。特别是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亡在认识因素上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没有主动实施杀人行为,这种行为似乎符合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例如,被告人具有明知尤某长期与其妻张某某不和,并经常殴打张某某。一天,张某某受到尤某的毒打之后,声称要寻短见,随即就去街上买毒药。尤某得知张某某买了许多耗子药,意识到张某某要寻短见,尤某不理睬也不劝阻,反而挑逗张某某说:我看你真的有本事去死!但尤某还是害怕张某某死了自己会承担责任,就装着有事到朋友家去玩,直到第二天天明才回家。当他回家时,张某某已服毒身亡。类似案件在处理时很难定性,主要是难以用有效证据证明死亡者的死与行为人负有的先行行为义务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往往没有得到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类似案件,行为人虽然不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防止他人死亡发生的直接义务,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先行行为具有直接的联系。如上述案件中,张某某的死是因为尤某的粗暴行为所引起,而尤某对其妻子的死理当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但尤某在能够遇见到的情况下采取不予保护的态度,至少是一种不作为的放任行为,对这种不作为的放任行为,即使行为人主观没有杀害他人的故意,但行为人应当遇见到自己的放任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其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行为人应当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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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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