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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专利罪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0-05-15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假冒专利罪 一般专利侵权 界限

    根据《专利法》第58条和《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只能是一般专利侵权行为。“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假冒专利罪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的关键。只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看,下列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假冒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较大;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大;给专利权人的权益或国家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假冒专利的手段、动机恶劣,影响很坏的;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一般应视为“情节”严重。我国《专利法》第57条规定,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有效专利的行为。它包括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等行为。从立法看,一般专利侵权行为要比假冒专利犯罪行为的范围大得多。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一般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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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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