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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法规竞合
    发表时间:2018-08-28     字体:【

    文章导读: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这是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法律现象。 法规竞合是一种立法现象,不是犯罪形态。法规竞合是犯罪构成的竞合,不包括法定刑的竞合。法规竞合可以发生在基本犯罪构成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正犯罪构成之间。因为只有一个犯罪构成,不具有犯数罪的构成,因而是一个单纯的一罪。

    关键词:丽水刑律师犯罪,法规竞合

    我国刑法中法规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普遍适用的法规是普通法;以普通法的规定为基础,具有特定适用对象和范围等限制性规定的法规是特别法。在具有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原则:普通法与特别法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特别法,不适用普通法。

    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关系可以分为:(1)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关系。例如,1979年刑法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前者是普通法,后者是特别法。在《刑法》与《条例》之间发生的竞合关系,就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当一个行为触犯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普通刑法是在一般范围内普通适用的刑法。特别刑法是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刑法。特别刑法的效力,或者仅及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仅及于特定地域,或者仅及于特定犯罪。国家在普通刑法之外又制定特别刑法是为了惩治特定犯罪,保护特定的合法利益。其用意是将特定犯罪依特别刑法论处,从而对特定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所以行为符合特别刑法时应适用特别刑法,而不适用普通刑法,否则特定刑法就失去了意义。(2)同一法律内部条文之间的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例如,《刑法》第43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在适用时,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当一个行为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这是因为立法者在普通条款之外又设特别条款,是为了对特定犯罪给予特别处罚,因为某种犯罪特别突出而作特别规定。因此,行为符合特别条款时应按特别条款的规定论处。

    (二)吸收法优于被吸收法

    由于法规竞合只能是行为与行为的吸收,而不能是此罪与彼罪的吸收。在法条的竞合中,一法条规定的行为,对他法条规定的行为有吸收关系,即排斥被吸收法的适用。例如,在一行为同时具有实害行为与危险行为时,危险行为被实害行为所吸收,实害法优于危险法。

    (三)重法优于轻法

    当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法条,如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吸收法优于被吸收法原则适用法律有悖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则应适用重法,排斥轻法。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交叉重合形式的法规竞合中的一个行为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特殊情况下。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就应当采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论处,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较重的法条定罪量刑。如刑法第 233条、第235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的是普通条款;《刑法》第133条、第134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是特别条款。但有的法规竞合的情况刑法已经作了特别规定的也得除外,例如,《刑法》第 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35条规定的过失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刑法》第235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应当按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论处,不再适用第 235条。

    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和《刑法》第12条规定体现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前者属于法规竞合中法律择一适用的原则,后者则是在新法旧法中依法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法律效力范围的原则。二者都不发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问题。

    (四)、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在法条交叉的情况下,应根据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的原则适用复杂法而排除简单法。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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