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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对自首犯如何有效辩护(一)
    发表时间:2018-09-06     字体:【


    文章导读: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官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量刑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也并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随心所欲。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法官应当受到刑法立法目的以及自首情节在整个量刑情节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制约,以达到自首情节具有轻罪与重罪和重刑与轻刑的调节器的作用。例如在一些法定刑比较高的罪名(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绑架)中,如果法官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将会利用自首这一法定情节大幅度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又如在一些轻罪和重罪模糊,但是最终以重罪定罪的案件中,如果有自首这一法定情节,法官也会充分利用,寻求量刑上的平衡。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自首 有效辩护

    为了达到对自首犯准确裁量刑罚,从宽处罚的刑法目的,一般采用以下方法分析认定自首情节:

    (一)对自首犯从轻处罚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从轻处罚的认定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察:

    1、自首的动机。自首的动机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决定自首从宽处理的重要因素。在一般情况下,自首都是出于悔罪动机,具有改过自新的心理态度,在司法机关讯问审查期间,能够主动、自觉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动机反映了自首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是确定对自首犯从宽处理的重要因素。自首动机良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初犯、偶犯以及轻微犯。这些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往往心理负担较重,大多出于畏罪心理而自动投案。无论其出于何种心理态度,只要其自首行为符合从宽条件,都应从宽处理。确定从宽幅度要根据罪行大小和悔罪程度来确定,如果悔罪多,从宽幅度就相应要大;悔罪少,从宽幅度也应相应较小。不是出于悔罪动机的自首,只要有自首的行为,也应从宽处理,但从宽幅度要小一些。

    2、自首的方式。刑法没有具体规定自首的方式,但实践中认定自首的方式是较多的,如本人自首、代为自首、陪送自首、中断自首(指自首途中被司法机关抓获)等等。无论自首的方式如何,只要自首成立,就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但是,由于刑法规定对自首犯从宽处理主要是基于犯罪行为人作案后的主观悔罪态度。而自首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自首人的悔罪程度,因而处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例如,由犯罪行为人的父母亲属送其归案的陪送自首与犯罪行为人自己亲往自首,在悔罪的态度上往往是有区别的。自己亲往自首基本上是出于自首人本人自愿,而被其父母亲属送其归案有的则表明犯罪人本人还没有真正达到悔罪的状况,而是在父母亲属的劝说乃至强制下去投案的,在量刑时就不得不有所区别。

    3、自首的阶段。自首的阶段是指犯罪人的自首行为处于何种程度。自首的阶段包括:自首的准备、自首的中断、自首的完成。自首的准备是指为自首创造条件的行为,即主观上有自首的念头,还没来得及自首就被抓获。如果认定这种自首成立,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犯罪分子确有自首之心,且这种自首的程度较小,因而其从宽的幅度一般也应相对较小。自首的中断是指行为人在自首途中被司法机关抓获或者被扭送等。如果调查证明行为人确实是去自首,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处罚应视同完成的自首。从上述分析看,自首的阶段对自首处罚的轻重也会产生影响,因为在进行刑罚处罚时不能不将已完成的自首行为与尚处于准备阶段的自首有所区别。

    (二)不应从宽处罚的自首情节

    由于我国刑法对一般情况下的自首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都要予以从宽处理。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不从宽处理,这主要是指如下一些情形:

    1、犯罪危害性极大、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极为恶劣、民愤很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2、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自知难逃法网,被迫投案自首,或者在钱尽粮缺,走投无路时不得已投案自首;

    3、犯罪后迫于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形势,自首一部分罪行,以掩人耳目,企图隐瞒另一部分罪行。这种情况,对已交代的部分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但对于犯罪人可以不从宽处罚;

    4、虽然已自动投案,但在审查或审判中态度恶劣,没有悔罪表现,也可以不从宽处罚。

    除上述情况以外,在裁量决定对自首犯罪是否从宽处理的时候,还应当结合社会治安环境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处理。实践中,对于有的被告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或者其他悔罪表现情节的,也不能以自首论。

    (三)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自首情节

    1、自首犯必须同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不是一般立功表现,如果自首犯只有一般立功表现,不能适用这种特别从宽处罚的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所谓“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自首犯,处罚时应当在减轻和免除处罚两种刑罚裁量方法中选择一种。刑法中使用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表述方法,即必须这样处理,没有灵活裁量的余地。或是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二者必居其一,采用这两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自首犯,必然是错误的做法。

    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可以免除处罚”,一般指犯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的自首犯,可以免除处罚。此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从反面表明,对于犯罪轻重的自首犯,不得免除处罚。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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