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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中被告人死亡的,其违法所得及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8-09-12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被告人死亡 违法所得 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项规定,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的,应当终止审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死亡,法院应当对其所涉案件终止审理,对于终止审理的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到此结束,不存在再对其判处刑罚的问题。但是,如果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具有违法所得以及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何处理,是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一同归于无效,还是另行处理,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司法实践中必须加以明确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又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的被告人,即使他在生前犯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罪犯,案件终止审理后刑罚权即归于终结。刑罚权的终结并不意味着其他行政权、民事权的消灭。我国1979年刑法第六十条、1997年刑法第六十四条均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迫缴或者责令退赔".刑法的这种规定是针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的处理而作出的,仅就适用追缴这一措施而言,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中发现有违法所得,均应依法予以追缴。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总则中所说的犯罪分子并不是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罪犯,而是指实施了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但是只有经过刑事诉讼活动确认、宣告其有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该行为人才能够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对其行为实际承担刑罚处罚的罪犯。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所获取的,这种违法所得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只要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该财物是违法所得,均应当依法予以迫缴。应当明确,追缴违法所得与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不同,刑法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不以行为人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违法所得不因行为人的死亡而消失,法律规定的对违法所得的剥夺也同样不因行为人的死亡而取消。任何人的违法所得除已灭失外,均应一律追缴。

    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立法精神,对于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民事责任一般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1)对于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应当按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除已灭失无法恢复的之外,其他一切违法所得都应当全部予以追缴,无论该案件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应予以追缴。其理由是:被告人虽然不再承受刑罚处罚,但是被告人的犯罪的罪行本身并没有随着死亡而消灭,随着死亡消灭的是刑罚而不是罪也不是行为,刑罚的消灭不能替代罪和行为的消灭。刑罚只是针对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言,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包括不追究违法所得和民事责任。在追究其违法所得时,应当根据刑事诉讼中查明的证据和事实来确认其违法所得的性质和范围,并在所确认的范围内予以追缴。

    2)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果被告人死亡的,其刑事诉讼部分终止审理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民事权利方面仍然有效。由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依附于刑事诉讼部分而成立的,既然刑事诉讼已经终结,那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就不宜独立存在,而被害人的民事诉权又没有消灭,所以,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终结后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按照管辖移交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民事审判庭继续审理。如果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或公诉审查阶段,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民事部分也不应受理,告知有关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在具体处理时,原终结案件中死亡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财产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如果被告人没有遗产,民事责任便归于消灭。不能让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以外承担民事部分责任。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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