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我们的团队>>

孙弥律师孙弥律师丽水专业刑事律师孙弥,丽水刑事律师,孙弥律师,曾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贪污贿赂侦查、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任职近30年,办理批捕起诉刑事案件1000多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丽水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弥,运用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素养,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电话:13666576368
  • 手机:18157867368
  • Email:3086317319@qq.com
  •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丽福大厦5楼
  • <

    您的位置:丽水专业刑事律师>刑事罪名解释 >

    决水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8-10-18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律师 决水罪 定罪量刑标准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决水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决水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实施决水罪的动机可能有多种,如泄愤报复、嫁祸于人等。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同放火一样,决水也是一种危险性很大的犯罪方法。俗话说,“水火无情”,水利设施一旦遭受破坏,水势失控,顷刻就可能便无数良田被淹,大量财物付诸东流,甚至使不特定多数人溺死于非命。因此决水罪历来是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这是决水罪区别于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标志。

    所谓决水是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决水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炸毁堤坝、堵塞水道、破坏水闸、破坏防水设备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洪水来临时,水库管理人员不及时开放泄洪闸,或者不关闭防水堤的闸门。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决水犯罪的,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行为人实施的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应以决水罪论处;如果仅是为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开闸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以决水罪论处。

    决水的手段多种多样,如使用各种工具或机械挖掘,用爆破的方法破坏等。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发生的炸毁堤坝决水的案件,实质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靠爆破的力量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害的,因而仍属决水罪,而不宜定爆炸罪。

    决水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决水罪。如果决水行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农民之间为争水浇地,擅自扒开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不大的,不宜定决水罪。鉴于决水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实施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也构成决水罪。

    立案量刑标准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关文章:刑事律师对罪名认定应注意那些问题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罪名解释 栏目


     
    上一篇:过失爆炸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下一篇:过失决水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