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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中如何对假想防卫行为进行有效辩护
    发表时间:2018-11-05     字体:【


    文章导读司法实践中,假想防卫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如何正确处理,往往在实践中感到不知所措。可见,假想防卫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更重要的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在刑事辩护中,刑事律师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其次,在有的案件中,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对方是不是不法侵害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由于假想防卫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那就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假想防卫 有效辩护

    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把客观上并不存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从而对想像中的不法侵害实行错误的“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假想防卫由于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缺乏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所以不是正当防卫,也谈不上防卫过当的问题。

    构成假想防卫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这种防卫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的错误认识;(2)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

    实践中常见的假想防卫形式主要有:(1)无侵害前提的假想防卫;(2)无不法侵害前提的假想防卫;(3)对象错误的假想防卫。

    司法实践中,假想防卫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如何正确处理,往往在实践中感到不知所措。可见,假想防卫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更重要的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在认定和处理假想防卫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因为,虽然假想防卫人是“故意”实施假想防卫行为,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行为人这种防卫的“故意”是建立在客观事实认识基础之上的,他自己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从行为人主观上看,显然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2、在许多假想防卫的案件里,假想防卫人对于不法侵害的存在与否或者是否真正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并不是完全不能预见,而只是由于实行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对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对客观事实的错误预见,而实行了假想防卫,以致产生无辜的损害结果。因此,假想防卫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罪过,应当以过失犯罪论处。例如,晚,被告人王某某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自家屋外喊叫王与其妻。王某某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了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某某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块到村委会向镇派出所打电话报警。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那两人见房门锁着,就准备离去。王某某当时没有认出这二人是谁,误以为是刚才想侵人其住宅的人,又见二人正朝他走来,以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朝走在前面的齐某某胸部刺去,致使齐某某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其中一人忙上前抱住王某某说:“我是何某某!”王某某一看,方知道自己误伤了他人。原来这两人是本村村民何某某、齐某某有事来找王某某。本案中王某某假想防卫的行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当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3、在有的案件中,假想防卫者对不法侵害存在的错误认识不可避免,也就是说,在当时情况下,假想防卫人根本就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对方不是不法侵害人。这样,由于假想防卫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那就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例如:

    陈某某,男,25岁,工人。一天傍晚,陈某某在某市新华路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在挑逗侮辱他的女朋友周某某。陈某某即上前指责,遭其中一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谢某路过,见状即抓住陈某某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陈某某误认谢某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刺谢左臂一刀致轻伤后逃跑。谢鸣枪警告,陈某某闻枪声即停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陈某某遭对方殴打被迫还击的时候,穿便服的民警谢某未表明身份即突然抓住陈某某的左肩,陈某某误认谢是对方的同伙帮凶,刺谢一刀即跑,这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穿便衣的民警谢某路见打架斗殴,为维护社会治安上前制止,虽未事先表明身份,但并非对陈某某实施不法侵害。因此,陈某某误认为谢是对方的帮凶而予以刺伤,陈某某的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属于过失伤害行为。我们认为,陈某某把民警谢某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所谓“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而对其实施“防卫”,这正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应当按有关事实错误的规则来处理。但是,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陈某某当时确实没有预见也无法预见事先未表明身份的身着便衣的谢某就是民警,因而不存在主观罪过,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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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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