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冒充专利
冒充专利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假冒一个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专利,或者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假冒他人专利的故意,而冒充的专利正好与他人的专利相重合,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冒充专利行为是专利打假的一种对象,有人也将其称之为假冒专利。由于冒充专利行为只是“自称”为专利,通常并未涉及任何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而是冒用了专利的名义。所以,冒充专利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最本质的区别即在于:假冒他人专利必须以一个真实的专利存在为前提,而冒充专利根本不存在真实的专利,而是行为人凭空杜撰出来的。冒充专利与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第2条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本条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6、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
7、在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第3条规定:“专利权届满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可见冒充专利行为是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和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它最显著的特点是其本身并非专利产品或方法,而标明其是专利产品或方法,从而欺骗消费者,使其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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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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