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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如何为隔隙犯的被告人辩护
    发表时间:2018-12-21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隔隙犯 辩护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又有隔时犯与隔地犯之分。前者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后者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就隔时犯而言,存在我国刑法如何确定犯罪时的问题;就隔地犯而言,存在我国刑法如何确定犯罪地的问题。

    一、隔时犯的刑法适用

    隔时犯指犯罪的行为与特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于不同的时间的犯罪形态。隔时犯有两个犯罪时间,一为犯罪行为时,一为犯罪结果时。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时间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对犯罪追诉时效规定以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毕之时作为犯罪之日。我国《刑法》第89条指出:“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隔时犯的犯罪时间是实行行为完毕之时。

    由于隔时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间隔一定的时间,在处理隔时犯时,会遇到一些问题。

    1、跨责任年龄的隔时犯。跨责任年龄的隔时犯是指行为人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以前实施的危害行为,在已满刑事责任年龄以后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在行为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便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意味着犯罪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跨责任能力的隔时犯。跨责任能力的隔时犯指行为人在无责任能力期间实施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发生时处于精神正常时期,或者精神正常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在无责任能力时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处理,不能一概而论。我国《刑法》第18条指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行为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结果发生时丧失责任能力,仍然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因行为人丧失责任能力无法追诉,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无责任能力,虽然结果发生时精神已正常,仍然不负刑事责任。同理,行为实施之时行为人已丧失或尚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结果发生之后仍没有恢复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3、跨新、旧法的隔时犯。跨新、旧法的隔时犯指行为人在旧法期间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在新法生效后才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形。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只能是行为时法。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这种隔时犯原则上适用行为时法(当时的法律)处理。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当然,如果某项法律规定从新原则的,对隔时犯一律适用新法。

    4、隔时犯的追诉期。隔时犯的追诉期问题实际是隔时犯的追诉期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隔时犯的追诉期应从其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

    5、对一犯罪行为跨越新旧刑法的处理。成跨越新旧刑法之间的一犯罪行为,主要是继续犯。刑法中的所谓继续犯,又称为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的主要特点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存在一定时间的持续过程,有的是在原刑法中就存在的,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窝赃罪等;有的则是新刑法新设立的,如强迫职工劳动罪等。新旧刑法都加以规定的继续犯,其法定刑有的相同,有的也不一定相同。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开始于刑法生效以前,继续到刑法生效以后才结束的情况,就应当作为新刑法生效之后发生的犯罪对待,适用新刑法。

    二、对隔地犯的刑法适用

    隔地犯就是跨地域的犯罪。隔地犯实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的行为跨地域,即行为人的犯罪过程经过几个地区,二是犯罪的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于不同地点的犯罪。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关于跨境隔地犯的刑事管辖权,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那么,这些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到底包括哪些呢?我们认为,这里的犯罪行为,不仅仅是指犯罪的实行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刑法上犯罪预备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只要这些行为有一项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都可以认为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犯罪。这里所指犯罪结果,不仅仅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结果,同时也包括犯罪未遂所造成的结果。

    对于境内隔地犯罪,不发生刑法适用上的问题,但仍然存在刑事案件的管辖划分问题,在对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发生竞合的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确定,即“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在这里,对于隔地犯的刑事管辖,属于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或者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主要犯罪地应当是指犯罪的主要行为实行地或法定结果发生地。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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