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我们的团队>>

孙弥律师孙弥律师丽水专业刑事律师孙弥,丽水刑事律师,孙弥律师,曾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贪污贿赂侦查、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任职近30年,办理批捕起诉刑事案件1000多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丽水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弥,运用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素养,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电话:13666576368
  • 手机:18157867368
  • Email:3086317319@qq.com
  •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丽福大厦5楼
  • <

    您的位置:丽水专业刑事律师>刑事证据及鉴定 >

    收集与固定采取秘密手段取得的证据的公诉证据标准
    发表时间:2019-01-13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采取秘密手段取得的证据 公诉证据标准

    收集、固定证据,必须由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履行相关手续,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取证人员应当在所取证据(或取证说明)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秘密手段败得的证据,是指公民通过秘密的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近年来,采取秘密手段取得的证据多种多样,如盗窃犯窃得的贪官的赃款赃物、电子数据,公民摄录的刑事案件现场录像,被害人提供的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录音、通讯短估、电子邮件,知情人陈述的音像资料,金融机构监视录像等。

    公民用秘密手段取得的证据,如果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由司法机关或者辩护律师进行有效提取,完成由公民个人私力救济或个人举证向国家举证的转化

    2 接受证据客观、关联、合法方面的审查,

    3 公民秘密取证背景、条件方面辅助证据的补强,必要时可做侦查实验或技术鉴定;

    4.接受庭审质证。

    相关文章: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证据及鉴定 栏目


     
    上一篇:收集与固定物证、书证的公诉证据标准
    下一篇:收集与固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的公诉证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