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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集与固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公诉证据标准
    发表时间:2019-01-28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勘验 检查 辨认 侦查实验 公诉证据标准

    收集、固定证据,必须由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履行相关手续,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取证人员应当在所取证据(或取证说明)上签名或者盖章。

    1 验、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台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 对辨认笔录应当看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应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辨认不是往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往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台规定的,

    (5)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牲的其他情形。

    3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看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彩响实验结论科学牲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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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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