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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官在一案中的多个量刑情节是怎样裁量刑罚的
    发表时间:2019-02-01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辩护律师 量刑情 裁量刑罚

    刑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经常出现代理案件中都有多个量刑情节,一案中的多量刑情节既可能都是从宽处罚情节,也可能都是从严处罚情节,还可能是数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而这些同向或逆向量刑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和“可以”情节,以及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的区别。对于同时包含在一个犯罪构成中的多个性质不同的量刑情节,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复杂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具有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案件裁量刑罚时,主要有“相加法”、“择一法” “抵消法” 和拔高或降低刑度法几种做法。相加法是在裁量刑罚时,将同一案件中数个性质相同的情节相加,以此来确定其刑事责任;择一法是在裁量刑罚时,只着重考虑同一案件数个情节中的某一量刑情节;抵消法是在裁量刑罚时,将同一犯罪中数个性质不同的量刑情节,按照等价原则进行抵消拔高或降低刑度法, 即当一案中具有两个以上作用方向相同的量刑情节时,就是对罪犯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先拔高或降低一档,然后再裁量具体的刑罚。其中的极端做法是,当被告人具有两个以上同向量刑情节时,若都是从重处罚情节就判处所犯之罪的最高刑种或最长刑期若都是从宽处罚情节,就判处相应罪的最轻刑种或最短刑期。由于上述方法各自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弊端,很难作为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或竞合时的适当裁量方法。因此,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不可能界定一个整齐划一的标准,而应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各种情节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平衡具体把握一案中的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多种从宽情节并存

    即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存在多个从宽的情节从宽情节中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三种形式,在同一犯罪中可能包括两种或三种从宽形式。在量刑时,应当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由轻到重或者由重至轻进行排列。具体适用时,排列在前的应优先考虑,比如刑法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时首先应该考虑减轻处罚,只有减轻处罚仍嫌过重时,才考虑免除处罚。如未成年人杀人未遂,又投案自首,该例即同时存在三个法定从宽处理情节: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自首。正确的量刑,应当,第一,依照情节加重或者情节减轻界定刑档,选择与罪行相适应的法定量刑幅度。杀人未遂,情节严重、致人重伤的,选择基本法定刑“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选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区分“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应当”情节优先适用,从而确定该案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量刑基调。如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罪行较重,则考虑从轻,若罪行较轻则考虑减轻。第三,以“可以”情节确定从宽功能。例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此,在按第二步骤考虑罪行较重应当从轻的情况下,由于从轻的法定刑有下限,该案宜择用从轻处罚功能;在考虑罪行较轻应减轻时,由于减轻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可以”情节如还有更轻的处罚功能,就可以就更轻的功能,即该案最终可以择用免除处罚功能。第四,综合全案,具体定刑。有必要强调指出,量刑情节是而且只能是量刑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因此,在量刑时,不能唯情节决定量刑,还必须考虑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分析评判,才能正确量刑。

    2多种从重处罚情节并存

    从重处罚为“应当”情节,多种从重处罚情节并存的量刑比多种从宽情节量刑简单。这里只指出一点,即不论多少从重处罚情节并存,量刑只能在法定刑限度内择用刑期、刑种。从重处罚绝不得变相为“加重处罚”而突破法定刑幅度以外判刑。

    3、加重与从重处罚情节并存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规定加重处罚情节,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犯盗窃、诈骗罪,同时具有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情节的,可以升格到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酌量裁判刑罚,由此便在司法上确立了加重处罚情节。由于我国刑法中的加重处罚情节十分有限,因此,在同一案件中,几种加重情节并存或者从重情节与加重情节并存的情况比较少见。即使出现这种情况,量刑时只要选择加重处罚即可。这样足以表明对犯罪人的严厉制裁。司法实践中因犯盗窃罪、诈骗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而升格处刑时,应当遵守两个限定性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即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应当接近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标准;二是限制性条件,即升格处刑时,不能在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内无限度加重刑罚,一般应以加重一格判处刑罚为宜。否则,就有可能明显背离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

    4、从重、从宽情节并存

    在同一案件中从重、从宽情节并存的案件最为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又最为常见。在从重、从宽情节并存裁量时还必须考虑数个情节自身的情况,即该情节在整个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在依法确定法定量刑幅度的条件下,首先,考虑从重,拟定刑罚。其次,按多种从宽情节并存的量刑方法,择定从宽功能。再次,综合从重、从宽功能,确定罚。如择定从轻功能,则可大致抵销;如择定减轻或者免除功能,就应按照“减、免大于重”的法规,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最后,综合平衡,既要体现从重,又要体现从宽精神,才能正确量刑。

    5、罪中情节、罪前、罪后情节并存

    罪前、最后情节反映的主要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而罪中情节既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又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状况。在罪中情节、罪前、罪后情节并存的案件中,量刑时应当以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参考的主导线索,对罪中情节的考虑应优先于罪前和罪后情节加以考虑。当然,有的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例外,例如重大的立功行为,对处罚轻重的影响可能大于某些罪中情节。

    6、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

    量刑情节的酌定与法定,反映立法者的认识程度和立法意图。在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法定情节应当优先于酌定情节考虑;但是,如果酌定情节意义重大,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影响程度超过法定情节,可以优先于或与法定情节同等加以考虑。

    7、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并存

    由于刑法中的情节在功能上有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之分,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多个量刑情节时,要注意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防止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重复评价一般说来,定罪情节决定法定刑,量刑情节决定宣告刑。二者功能不同,不可交叉或重复使用。在量刑时考虑的只能是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的事实要素。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在定罪时已经使用,因而在量刑时不得再度使用或评价。例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事实已经作为贪污罪的构成要素予以评价,我们在量刑时就不能再以单纯的身份事实为由,对国家工作人员判处较非国家工作人员更重的刑罚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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