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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对法院判处被告人赔偿损失应如何辩护
    发表时间:2019-03-07     字体:【
    文章导读: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法上的赔偿损失,从本质上讲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既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又要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应优先服从刑事诉讼的需要。如法院关于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案件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等。法院判处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既要援引《刑法》第36条,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援引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文。 关键词:丽水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 赔偿损失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在决定赔偿损失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被害人对造成损害结果没有过错的,被告人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全部赔偿。被害人有过错的,应视具体情况酌情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2)共同致害人为2人以上的,应当根据各致害人共同侵害中所起的作用、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情况等,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如果其中有的致害人没有赔偿能力,其他有赔偿能力的致害人负连带责任。 (3)在确定被告人赔偿数额时,既要坚持全部赔偿原则,又要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其财产不能满足赔偿要求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实事求是地作出判决,防止判决后无法执行。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应当根据决定时的财产和经济收入确定,赔偿一般只能以诉讼时财产为限,但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时,可视具体情况决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赔偿。 (4)成年刑事被告人,应当以自己的财产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亲属自愿承担的,应当予以准许;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责任,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尽了监护义务的,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依法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可以用其继承的遗产承担赔偿责任。 (5)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应当优先。《刑法》第36条第2 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辩护与案例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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