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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设赌场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9-03-12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开设赌场罪 定罪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社会风尚。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立案量刑标准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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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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