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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证据的共性标准-犯罪主体公诉证据标准
    发表时间:2019-03-28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公诉证据标准 犯罪主体公诉证据标准

    犯罪主体公诉证据标准

    一、自然人

    () 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公诉证据标证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公诉证据有

    1 个人身份证据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2)户口簿、微机户口卡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

    (4) 医院出生证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 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

    2 前科证据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

    (3)不起诉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其他证明材料。

    () 收集、审查、判断自然人犯罪主体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核实

    对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如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情况的,可根据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应向证明身份文件上标明的原出具机关予以核实;原机关已撤销或者变更导致无法核实的,应向有权主管机关核查。经核查证明材料不真实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原用人单位调职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按其绰号或自报情况起诉,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进行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同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公安机关提取的法定书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所记载的个人情况不真实,但没有证据证明的,应以法定书证为准。

    对于年龄有争议的,一般以户籍登记文件为准;出生原始记录证明户籍登记确有错误的,可以根据原始记录等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对年龄有争议,又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骨龄鉴定法” 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其他证据包括: 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生时间、年龄的证言,如接生人、邻居、亲友等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中有关年龄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时系年满十六周岁(或十四周岁,如果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死刑的要收集其行为时是否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犯罪的主体要件。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友通过伪造、变造身份证明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年龄的情况,可能影响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对此要努力收集上述备顼证据,由此判明其真实年龄。同时,要注意发现身份证明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迹,必要时进行文证痕迹鉴定以甄别真伪。

    2,国籍的认定

    审查起诉犯罪案件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国籍。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证明。对于没有护照的,可根据边民证认定其国籍。此外,根据有关国家有权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时附有我国司法机关的《委托函》或者能够证明该证据取证合法的证明材料),也可以认定其国籍。国籍不明的,可商请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协助查明。无法查明国籍的,以无国籍人论。无国籍人,按外国人对待。

    3,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举止反映其可能患有精神性疾病的,应当尽量收集能够证明其精神状况的证据。证人证言可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经查,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精神性疾病可能性的,应当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单位

    () 证明单位犯罪主体的公诉证据标准

    证明单位犯罪主体,应主要提供证明单位性质的证据

    1 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机关、团体法人代码。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税务登记证、早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法定代表人等。从事特殊行业的,应当有相应的批文或 “许可证”。

    3 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等,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4 银行账号证明、注册资料、年枪情况、审计或清理证明等,证明单位管理情况及资产收益、流向、处分等情况的证据。

    5 单位已经被撤销的,应有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6 其他证明单位的相关材料。

    () 收集、审查、判断单位犯罪主体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1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以及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2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刑。

    三、特殊主体

    () 证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公诉证据标准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性质

    (1)机关、人民团体法人代码,国有资产登记表等,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证明犯罪对象系公共财物、国有财物或本单位财物的证明材料,如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的证明。

    2,证明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1)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实际经营者、财务主管、会计人员等)的职务身份的证据,包括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包括任职时间、职务、职责)、国家公务员登记表、职工登记表、技术等级证等。

    (2)职责证明: 囝依法从事公务人员从事公务的法律依据,如有关单位出具的委派其从事公务或委托其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证明,包括任命书、推荐书、协议书、合同、批示、批复、会议记录等材料;回规定从事公务活动范围的公司章程;固实际履行职责情况的相应证据。

    3,证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身份的证据。参照本节,”一、自然人”的有关规定。

    () 证明 “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 的公重点查明委托机关、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通过上述证据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具备代表国家处理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早有法律或授权范围内的对公共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力,井承担应当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以维护国家管理社会的正常秩序。

    实践中,对于特殊主体身份与职责不相符的情况,应当注意收集相应证据予以补足,以证实行为人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而判断其对于主体的特殊身份认定是否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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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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