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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9-04-22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定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若行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发生,显然将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若应当知道而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食品是人们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国家为了保证食品生产和经营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卫生标准。一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都是对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违犯,同时也不同程度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中,“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原料和成品,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食品卫生标准”是指食品卫生法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总体要求和生产、销售某一类食品所必须达到的卫生指标,一般指食品中含菌类、杂质或污染物质的最高容许量。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还必须符合特定的营养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地方卫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凡是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是合格产品,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有可能构成本罪。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l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凡是生产、销售了上述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即要以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也不构成本罪、但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结果。其中,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所引的暴发性中毒,常常表现为头晕、呕吐、恶心等;严重食物中毒,则是指造成相当数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发生了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至于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而导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如肝炎、肠炎、疟疾甚至鼠疫等。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不能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应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构成其罪,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销售金额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属于法条竞合,应根据该条规定的“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立案量刑标准

    (一)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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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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