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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0-01-30     字体:【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指定辩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指定辩护是在审判阶段进行的;(2)指定辩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且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3)被告人具有法定的情形。即第一种对象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种对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种对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只有在审判阶段,且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三种对象,人民法院才能为其指定律师辩护。除此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侦查机关没有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如果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而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了该项权利。

    但是,二〇〇三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虽然没有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但可以及时告知其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以便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得到法律帮助。

    申请程序是: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3)申请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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