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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如何为有立功行为的被告人辩护
    发表时间:2021-09-16     字体:【

    文章导读由于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立功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等规定因此刑事律师应当掌握有关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及其他有关立功个法律规定。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立功行为

    刑法中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抢险救人等具有有利于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成立立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成立立功必须具备的条件:

    1、立功的主体必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本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取代;

    2、立功的时间范围必须是在犯罪预备开始后到刑罚执行完毕前这一段时间内,如果超出了这段时间就不算立功;

    3、立功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即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确切的、有利于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破案线索;

    4、对维护社会秩序和惩治犯罪具有突出的贡献和重要的意义。

    二、重大立功者与一般立功必须具备的条件

    由于刑法规定重大立功者在量刑方面优于一般立功,因此,重大立功在符合立功的主体要件、时间条件与实质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要求。根据198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及现行《刑法》第68条规定,区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不同条件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1、有一般立功表现的条件包括: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对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般立功表现的条件包括: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这里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对于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的立功信息来源不同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处理原则:

    1、立功信息来源于犯罪分子之亲友的

    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分子立功的信息来源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法律上强调的是提供犯罪信息行为的有益性与有效性(真实性)。因为立功制度是对国家和犯罪分子都有利的一项制度,犯罪分子的亲友是与犯罪分子有特殊关系的人,出于亲情与友情,将自己所知悉的有关犯罪信息提供给犯罪分子,让其立功从而受到从宽处罚,这在道义上也是无可非难的,同时这种行为不同于亲友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犯罪分子的亲友将自己所知悉的有关他人的犯罪信息直接或者间接告诉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作了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构成立功。

    2、立功信息来源于在押犯的

    就立功制度而言,不论谁检举揭发,只要查证属实,检举揭发者就成立立功,而真正知道犯罪信息的人如果不是检举揭发者,则不成立立功,因为立功制度要求的是“谁告发谁立功”,而非“谁知情谁立功”。虽然知悉犯罪信息但并不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这对国家和社会并没有什么贡献,也不能产生任何实际效用,不符合立功制度的基本特征。只有主动将所知悉的犯罪信息提供给司法机关并经查证属实的,才可能认定为立功表现。因此,犯罪分子在监所内从其他人犯那里获取其他人的犯罪信息,不管该信息采取什么方法获取,只要由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后经查证属实的,就可以构成立功。

    3、立功信息来源于辩护律师的

    就立功信息的来源而言,犯罪分子从辩护律师那里获取与从其亲友或在押人犯那里并没有差别,都有可能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信息与案件的重要线索。犯罪分子获得信息来源后向司法机关作了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的,也可构成立功。但是,由于辩护律师身份的特定性——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虽然犯罪分子从其处获取有关犯罪信息并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是无过错而且可以构成立功的,但辩护律师利用执业之便,向在押的犯罪分子传递有关信息的行为,则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4、立功信息来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将自己所掌握的有关他人的犯罪信息告诉犯罪分子,再由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的,对此,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原则上不构成立功。因为此种情况下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并非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信息,而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已经掌握的犯罪信息,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处理或报告而不得向外泄露是其法定职责,犯罪分子通过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获取的有关犯罪信息的“检举揭发”当然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5、立功信息来源于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的特殊人员

    这些特殊人员主要是指犯罪前曾经在各种执法岗位上或者犯罪时在各种执法岗位上工作的人,实践中,这类执法岗位主要包括公安、检察、审判等司法机关以及工商、税务、海关、监察等行政执法机关,因为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办理违法犯罪的案件,接触到的或者知悉的有关他人的犯罪信息显然也多于其他人员,实践中有的执法工作人员凭借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掌握了有关他人犯罪的信息之后才犯罪,然后将其先前掌握的信息交待出来,企图以此构成立功,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由于这些特殊人员如曾经在各种执法岗位上尤其是在司法机关工作过但后来又犯罪的人员,因为工作、职务关系,其立功的信息来源之渠道、广泛程度及真实程度显然与社会上其他人不同,因此对其犯罪后的立功构成也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对于这类特殊人员的立功表现的认定,应当从严掌握。司法实践中,一般区分行为人掌握的有关他人犯罪的信息是否凭借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才掌握的、行为人是否有依法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定义务(即该违法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以及是否有及时报告的法定义务来区分。

    如果行为人在执法岗位期间本有义务及时处理或报告,也就是说此类案件的信息是司法机关本来可以早一些掌握的,也是早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因行为人犯罪后才将此类信息予以交待,人为地推迟了司法机关掌握此类信息的时间,且其行为也是严重违背法定职责的,故不具有相应的立功行为之价值,不应认定为立功。

    如果行为人在执法岗位期间对于他人的犯罪行为其并没有侦查处理或举报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因行为人犯罪后才将此类信息予以交待,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立功。

    四、共同犯罪中立功与自首的区分及一般处理原则:

    立功和自首都属于犯罪人主观犯罪恶性的减弱,在认识上具有悔罪的表现。立功反映了行为人对自己罪行的忏悔,所以在法律上应当受到肯定性的评价。但立功和自首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然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行为的对象不同。自首既可以向司法机关进行,也可以向其他机关或团体进行;立功只能是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等。

    2、行为的内容不同。自首所交待的罪行必须是自己的犯罪行为;立功所检举、揭发的是他人的犯罪行为。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3发生的时间不同。自首行为一般发生在犯罪后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而立功行为则发生在犯罪后任何阶段,包括服刑期间。

    4主观态度不同。自首必须是犯罪人出自真诚地悔罪;而立功与犯罪人是否真正悔罪联系不大,犯罪分子即使不供认自己的罪行或者供认后又翻供,立功仍然可以成立。

    根据上述区分条件,对于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交待、所检举揭发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非立功。但如果行为人不仅交待了其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罪分子与自己共同实施的罪行(即共同犯罪的事实),而且还交待了其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并经查证属实,则后一种交待行为应当视为立功,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此种情形下,行为人不仅具备自首的法定条件,而且还符合立功的法定要求,属于“自首后又有立功”(包括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这里行为人所交待的“其他同案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应当理解为行为人自己没有参加、与自己无关的其他同案犯另行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就是说检举揭发同案犯构成立功的要求其检举揭发的是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而非共犯行为。可见,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的界限,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所交待的罪行是否为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行为。

    此外,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了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行为外,还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尚未归案的共犯人窝藏点等线索,协助抓捕其他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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