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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0-03-21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合同诈骗犯罪 经济合同纠纷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辨别:

    其一,根据《刑法》第224条列举的五种客观表现形式加以区分。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是: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的。这种形式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盗用、伪造或者骗取其他单位空白合同、介绍信、合同专用章与他人签定合同,或者使用已经撤销、失效、作废的合同文本、介绍信、合同专用章与他人签定合同,以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例如,某贸易公司经理羊某在公司严重亏损、信誉降低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能从某钢铁公司进购钢材,遂通过与某物质公司合同科李某的私人关系,要李某从其所在物质公司盗窃两份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羊某利用这两份空白合同,先后与两家钢铁公司进购钢材400多吨。后羊某付给李某好处费5000元。由于羊某在经营这批钢材中严重亏损,长期拖欠对方货款。对方找到羊某后,羊某极力掩盖盗用某物质公司空白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事实,并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导致该钢材款长期拖欠未还。后因对方调查,找到合同文本单位对质而使案发。此时,羊某、李某已携带35万元现金逃跑以躲避债务。本案就是一起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的诈骗行为。如果行为人能按期履行合同,本案可以作为带有欺诈行为的民事合同纠纷处理。但行为人后来不知错认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携款潜逃的行为,已将民事法律责任转化为刑事诈骗行为,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对合同实行担保是保障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由于合同担保可以减少风险,因而它是促使合同成立的有效措施。如果担保方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不仅使合同他方财产出于无保障地位,而且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的。这是一种放长线,钓大鱼的欺骗方法,其目的是以较小的代价换取较大的利益。例如,湖南某地举行烟酒定货会,相邻各地烟酒厂家云集。许多“皮包公司”便利用这一机会大量定货,抓住烟酒行业滞销的特点,先以10%20%的货款骗取货物,待全部货物到手后,便撒手不管,有的甚至逃之夭夭。使一些烟酒厂家蒙受很大损失。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如建筑承包人张某因赌博欠债,在与某矿务局订立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后,收某矿务局预付款55万元,工程尚未进行到1/3,将工程扔下交于其他人代管,自己携带工程款30万元逃跑躲藏起来,使工程拖延达3年之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通过签定合同以其他方法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各种各样,其中最关键的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用签定合同进行诈骗的目的。如果具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目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其二,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加以区分。关于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问题,1985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对区分合同诈骗行为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作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定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2、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定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照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对方索取,已将所骗取财物归还的,可以从宽处理。

    3、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定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其三,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加以区分。从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的界限主要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欺诈行为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关键所在。如果行为人所订立的合同实际没有履行,而且最终也没有能力去履行,但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始终没有采取任何欺诈行为,就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也并不是凡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欺诈行为的,都构成合同诈骗罪。有的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虽然具有一定的欺诈行为,但没有因为这些欺诈行为而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说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并不是因为行为人采取了一些欺诈行为所致。对于部分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部分,行为人仍然愿意承担履行义务,就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因此,认定欺诈行为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影响,主要是看行为人采用欺诈行为的目的是否以诈骗他人钱财为主要目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诈骗行为与合同未能得到实际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后有无实际履约能力。当合同最终没有履行时,有的合同诈骗行为很难从行为人主观上进行判断,必须从行为的客观表现方面去进行分析。其中,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后有无实际履约能力,可以为佐证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起到认定的作用。如果合同订立时,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自己也十分清楚没有能力去履行合同,但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仍然与他人订立合同,一旦合同签订,款物钱财到手之后,对于合同的履行便漠不关心、置之不理,有的甚至溜之大吉。可以证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他人钱财是真,应当
    定合同诈骗罪。反之,则不构成犯罪。还有的是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履行合同一定的履约能力,并且订立合同后,如果行为人积极努力经营,该合同所涉事项是能够按预期的目的得到履行的。但是,由于行为人订立合同后,待货款到手后,把合同规定的义务置之脑后,完全无诚意去认真履行合同,大肆挥霍钱财,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造成数额较大的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除了从行为人订立合同的主观态度分析外,还应当从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方面去分析。行为人的履约能力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因素之一。但阻止行为人按期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因有时是多方面的。例如,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欺骗的故意,订立合同后也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患严重疾病,造成经营严重亏损,最终导致原订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属于客观原因所致,不属于合同欺诈行为。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享受了合同给予的权利,却不愿意承担合同所要求的义务,致使钱财耗尽,经营亏损,最终从客观上也无法履行合同所定义务。这种客观上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意、不认真或者故意不履行的因素所造成的,其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所以,对于类似行为,只要因订立合同给公司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符合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行为的,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对合同诈骗案件中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

    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和处理,199719日,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冻结款项。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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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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