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我们的团队>>

孙弥律师孙弥律师丽水专业刑事律师孙弥,丽水刑事律师,孙弥律师,曾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贪污贿赂侦查、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任职近30年,办理批捕起诉刑事案件1000多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丽水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弥,运用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素养,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电话:13666576368
  • 手机:18157867368
  • Email:3086317319@qq.com
  •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丽福大厦5楼
  • <

    您的位置:丽水专业刑事律师>刑事辩护与案例 >

    刑事律师如何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争取适用死缓
    发表时间:2020-04-03     字体:【

    文章导读当今世界对于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多数是持限制和减少适用态度的。而当前我国也正向废除死刑迈进,因此,科学地认识和运用死缓这一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逐步增加死缓的适用,由此过渡到死刑的名存实亡,直至最终消灭,是有可能的。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刑罚 死刑 死缓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从刑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死缓是在构成死刑的基础上适用的一种特殊的刑罚处理方法。构成死缓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罪该判处死刑,二是不需要立即执行。其中,“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死缓适用的实质性条件区分死缓的适用与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的关键所在。

    由于实践中各类案件情况的千差万别,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无法明确规定出一个具体的适用标准。从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总结以及权威性的典型案例看,对于死缓的适用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界定:

    1、罪该处死,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罪行极其严重,但行为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2)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3)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的,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罪行极其严重,但属于犯罪未遂的,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2、罪该处死,但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死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是十分卑鄙;(2)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是十分恶劣的;(3)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犯罪前一贯遵纪守法,表现好;(4)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犯罪后能真诚坦白交代悔罪的。

    3、罪该处死,但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特别极端的严重性的犯罪,也可以适用死缓。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情况:(1)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手段不是极端恶劣的;(2)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事出有因的,如因为被害人的某些过错所引起的;(3)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其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刑法作出明确规定的除外),即在罪该处死的相对范围内处于较轻情节的;(4)罪行极其严重,但在共同犯罪中不是该案中的首犯或者最主要的骨干分子的。

    4、罪该处死,但鉴于国家当时的形势及其有关特殊政策和国内外政治影响等因素,可以或者需要判处死缓的。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情况:(1)罪行极其严重,但属于少数民族地区与民族传统内容和民族政策有关的犯罪,为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稳定可以采用死缓;(2)对某些与宗教有关的犯罪,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考虑到国家的宗教政策,也可以适用死缓;(3)港、澳、台同胞犯罪以及外国人犯罪,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考虑到祖国统一大业或者国际影响等诸多问题,也可以适用死缓;(4)罪行极其严重,但考虑到国内外际影响以及为保存活证据、活史料等因素,也可以适用死缓。

    5、罪该处死,但由于证据及其犯罪事实不够充分,为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保证不会错杀以留有充分余地的原则,也应当适用死缓。如果该犯罪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在他身上存留的对破获其他重大案件有作用的线索消失,从而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到其他案件的侦查或审判的,也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应当指出的是,具有上述情节,是适用死缓应当考虑的前提条件,并非是只要具有上述条件就可以适用死缓。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少数犯罪分子,即使具有上述法定或者酌定适用死缓的情节,也必须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辩护与案例 栏目


     
    上一篇: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下一篇: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与合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