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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如何把握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合并审理
    发表时间:2018-08-28     字体:【

    文章导读司法实践中,大家一般认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可以合并审理,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合并审理问题。但根据一九九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只要是属于同一犯罪人实施,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合并审理

    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可合并审理呢?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的具体处理办法

    1、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如果其案情与公诉性质相牵连,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具体做法一般是,人民法院首先裁定终止正在审理的自诉程序,然后将全案移送人民检察院按照公诉程序处理。如果该案提起公诉,在公诉过程中,自诉人仍然享有自诉人的权利,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自诉人同样享有自诉权,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自诉。

    2、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于公安、检察机关认为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则不宜与牵连的公诉案件合并审理,而应当由法院分别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是规定“可以”合并审理,而不是“必须”合并审理,对此管辖法院有自主决定权。对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互牵连的情况,一般不应合并审理,因为这类自诉案件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性质不同,法律明文规定了告诉才处理,在受理过程中,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诉,如果与公诉案件合并审理,在程序法的适用上就难以统一。

    以上观点参照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熊选国主编《公检法刑事办案重点难点问题释解》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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