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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对不符合刑诉法规定获取的材料应当如何辩护
    发表时间:2018-08-30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辩护律师 不符合刑诉法规定 材料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是司法人员行使国家侦查、起诉、审判权利的一种诉讼活动,只有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才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进行这些活动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明确地规定了刑事证据的收集主体和收集程序,这说明刑事证据的收集人和收集程序都是法定的,如果不是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就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所以,未经法律认可的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具有收集刑事诉讼证据的权利。像某些单位保卫部门、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在查处某些违法违规行为时所收集的一些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虽然可以最终纳入刑事证据之中,但必须由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接纳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诉讼证据,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因为这些证据材料原本并非刑事证据,而是当某一违法行为性质发生变化,成为犯罪行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时,这些证据材料才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作为证据。所以,这些证据材料必须经司法机关审查核实并经法定的固定程序后,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有关案情的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只能是司法机关取得证据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来源或线索,这些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具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笔者在受贿案件公诉审查报告”一文中就认为:通过非诉讼程序获取的材料,在程序上不具合法性,因此,该材料不具法定证据资格即不具证据适格性。立案是侦查的前提,只有立案之后才是进入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前获取的材料,无法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当然,对于不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实践和理论中都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的人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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