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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应当熟悉掌握公诉证据应用标准规范(二)
    发表时间:2018-08-29     字体:【

    公诉证据运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公诉证据运用

    (一) 遵循证据证明力的一般原则

    证据证明力的一般原则,即:原始证据证明力大干传来证据证明力;查证属实的直接证据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证明力;多吻合证据证明力大于单一证据证明力;以及鉴定意见不能当然作为定案依据等。

    (二) 孤征不能定案与被告人口供补强

    孤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一个,虽有几个与该证据有关联的其他证据,但无法全面反映案件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无其他证据的情况. 有时也表现为只有被害人陈述或只有证人证言而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对于孤征案件的处理.采取以下方法:

    1.绝对的孤征不能定案。有补充余地的,应注意收集、固定和运用补强证据,如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追诉等而进行的反侦查活动产生的再生证据. 用以弥补原生证据的不足。

    2.慎重对待共犯互征. 正确区分 ”共犯”与“同案犯”。同案犯可以是共犯. 可以是肓牵连关系的同案犯,也可以是无牵连关系的同案犯。共犯的口供可以互相印证. 但本质上仍是口供,只有口供的. 不能定案。不论是否同案,运用共犯口供,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井满足以下条件:共犯口供细节一致;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没有逻辑上的矛盾;与现场助查情况相符;而且排除共犯事前订立攻守同盟、事后串供、破刑讯逼供和诱供等情况。

    (三) 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

    证据运用不应囿子证据形式,重点应找淮证据之间的关联点,井运用这种关联关系的合法性,台理性,证明证据结论的可靠性,证据结构的稳固性,及时排除枝节的、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干扰因素。才能认识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才能联结案件事实的各个片断.从已知的证据事实中,推论出未知的案件事实。

    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经常结合运用,即通过直接证明从证据直接得出结论,道过问接证明排除其他可能性,两者结合使用使结论具有必然真实牲。直接征明与间接证明的结合运用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1,直接征阴得出的结论已具有必然真实牲,为慎重起见,再用间接证明排除其他可能牲或进一步验证。

    2,直接证明得出的结论仅具有高度盖然牲,而不具有必然真实性,而继续直接证明又因条件所限. 很稚达到必然真实性。这时的解决途径往往是通过严格的间接证明,排除其他可能性,从而使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结合起来,使案件结论具有必然真实性。

    在综合审查判断证据中,遇到疑难案件.尤其要注意运用直接征阴和间接证明相结合的方法来加以证明。因为疑难案件多是只能直接征明案件结论的很大程度的可能牲,而难以直接证明其结论的必然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的解决常常是谴过收集排除其他可能性方面的有关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使案件具有必然真实性。经济犯罪中一对一的证据问题,实质上是直接证明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的案件。问题的解决,可能靠直接证明从肯定方面或否定方面得到突破,使案件征明达到必然真实。但这种机会往往是很少的。因此,通过间接证明,排除其他可能性,常常可以起到“柳暗花阴’’的效果。

    ( 四) 实践中证明案件事实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遇到主要以言词证据定案的情况,尤其要注意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的结合,注意证据结论的排他性。一般来讲:

    1,只有供述或陈述,不能定案

    只有被告人供述,或只有被害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不能认定案清。

    2,多次口供或陈述,要慎重

    在案的被告人多次口供一致或多名同案被告人口供一致,也不能贸然据此定案,而要慎重分析查证,只有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才能定案。一般而言,要排除的可能性肓:(1)当事人或证人编造、串逋口供或陈 (2)当事人或证人详细了解有关公布或景露的案情而进行冒充,

    (3)当事人或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或逼供、诱供等。

    3,翻供、变证、改变陈述要查证

    对于改变原供述或陈述的,要及时查明

    (1)翻供或改变陈述的原因,

    (2)认为原供述、原陈述不真实而现供述、现陈述真实的根据是什么.

    (3)查阴陈述改变后的细节,有针对性地予以补充查证,以便排除其他可能性,

    (4)有供有征,人证物征俱全,也要排除其他可能性。对于所谓的”人证、物证俱全”案件,也应注意及时排除其他可能牲.而不是等翻供、变证或改变陈述后再进行查证和排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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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 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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