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我们的团队>>

孙弥律师孙弥律师丽水专业刑事律师孙弥,丽水刑事律师,孙弥律师,曾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贪污贿赂侦查、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任职近30年,办理批捕起诉刑事案件1000多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丽水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弥,运用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素养,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电话:13666576368
  • 手机:18157867368
  • Email:3086317319@qq.com
  •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丽福大厦5楼
  • <

    您的位置:丽水专业刑事律师>刑事证据及鉴定 >

    刑事律师应当理解掌握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和标准
    发表时间:2018-08-28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即具有资格的临床精神科医师或具有精神科经验的法医师依法对被鉴定人某时的精神状态进行正确的评价,进而对被鉴定人在法律上行使某种权利和承担某种义务的能力进行恰如其分的评定。从而给司法人员提供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问题涉及判断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 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尤其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嫌疑人是否具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直接关系到其刑事责任的承担。特别是在重特大案件中,如果忽视对精神鉴定的重视,极有可能造成“出入人罪”,造成错案。因此,作为一个刑事律师,应当理解掌握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标准及需要证明哪些情况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包括哪些

    司法实践中遇到案件当事人所涉精神病时,司法、公安机关应当先将精神病行为人送交专门的精神病医院进行鉴定。实践中有哪些涉案人员患有精神病需要进行鉴定呢?19887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作出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7条明确地规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二、对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的标准

    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和司法实践中,判定一个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能力,应以满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为标准。医学要件是指被鉴定人所患精神障碍的性质、程度及预后,亦即有关精神疾病的医学诊断;法学要件则是指被鉴定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医学要件与法学要件是判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等级的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医学要件的存在与否是法学要件能否存在的前提,但两者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因果关系。

    (一)医学标准

    所谓医学标准,又称之为生物学标准,简言之,即实施危害行为者必须是精神病人。确切地讲,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一是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这里所指精神病人,包括因精神功能障碍导致其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完全丧失的人,即指中国司法精神病学中所指的第一类精神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等明显的精神病;严重的智能欠缺,或者精神病等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激情等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精神病人是基于精神病的作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首先,精神病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我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或间歇期;再次,行为人的精神病病况与特定危害行为的实施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精神病人在发病期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是由于精神病理性机制(如幻觉、妄想、意识障碍、思维障碍、病理强制性冲动等)所致,即其精神病与这种危害行为无直接因果联系时,则应当认定其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心理学标准

    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由其自身难以避免的病理机制所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危害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丧失辨认行为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正确地了解自己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及其危害后果;所谓丧失控制行为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实施或不实施危害行为,也往往表现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和控制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方式与程度。

    精神病人不构成犯罪,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法学)标准,才应确认为无责任能力人,排除在刑罚的处罚之外,按照《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要应当证明哪些情况

    精神病司法鉴定既是医学鉴定,又是司法鉴定。从医学的角度看,它应当查清患病者是否确实患有精神病以及何种程度的精神病;同时,还必须从司法的角度作出被鉴定人在刑事诉讼、执行或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具有诉讼能力的鉴定。所以,这种鉴定不是单纯的医学鉴定,而是具有司法性质的医学鉴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于1988711日联合作出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9条,对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进行司法鉴定需要证明的情况作了如下规定: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何种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有权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机构,在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注意精神病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病所致。鉴定结论应当着重说明两类情况:一是精神病患者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期,而不是缓解或间歇期。对于那些间歇期的癫痫性精神病或缓解期的精神分裂症,都不能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二是精神病人的病况与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处于完全精神失常状态之中,患者通过其智能、记忆、知觉、情感、思维等反映出一系列病理状态,其判断和思维力处于完全错误状态之中,从而导致行为人实施了自己意识和意志因素所能控制以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相关文章:刑事律师经常会遇见那些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证据及鉴定 栏目


     
    上一篇:刑事律师如何分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是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下一篇:刑事律师应当熟悉掌握公诉证据应用标准规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