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公诉证据标准 逮捕证据标准
(一) 逮捕证据标准及特点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揞施,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防止其自杀、逃跑、串供、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手段。
随着诉讼人权理论的发展和侦查监督实践经验的积累,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工作逐步规范,形成了逮捕证据标准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此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2)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2) 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3)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4)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5) 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6) 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7)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
(8) 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9) 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2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3)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4) 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8u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因此,逮捕标准规范也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标准。逮捕证据标准具有以下的特点
1 证据相对零散,证据体系不很完善。由于案件处于侦查起步阶段,侦查机关(部门)收集的证据一般局限于案件的主干证据(或构成要件证据)。
2 证据结论的相对确定性。逮捕证据结论的相对确定性是指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明确,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各证据问无明显冲突与证据缺陷,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这种相对确定性不排除侦查过程中证据的重大变化。
逮捕证据标准,局于立案的“有重大嫌疑”,低于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由于批准和决定逮捕是开展侦查监督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对于证据合法性监督起看关键作用,对于保障公诉证据的合法性起看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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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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