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我们的团队>>

孙弥律师孙弥律师丽水专业刑事律师孙弥,丽水刑事律师,孙弥律师,曾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贪污贿赂侦查、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任职近30年,办理批捕起诉刑事案件1000多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丽水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弥,运用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素养,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电话:13666576368
  • 手机:18157867368
  • Email:3086317319@qq.com
  •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丽福大厦5楼
  • <

    您的位置:丽水专业刑事律师>刑事证据及鉴定 >

    犯罪客体公诉证据标准
    发表时间:2019-03-04     字体:【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公诉证据标准 犯罪客体公诉证据标准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具备以下特证

    1 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 此种社会关系为刑法所保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具体则体现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十类社会关系。

    3 此种社会关系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公诉证据标准中的犯罪客体,主要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一般只具有分类上的意义。

    在证明犯罪行为侵害的犯罪客体过程中,要严格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事物。往刑事立法技术上,通过时犯罪对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对犯罪现象进行了分类,但两者又有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 犯罪对象反映的是事物的外部特证,一般可以直接感知,犯罪客体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要通过人的认识、思维才能把握。

    2 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必然侵害犯罪客体,却不一定侵害犯罪对象。

    3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标准,犯罪对象则不是。反之,犯罪对象相同,则犯罪客体不一定相同。

    二、犯罪客体公诉证据标准

    犯罪客体公诉证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两个主要部分

    () 法律依据方面的证据

    法律保护此种社会关系不受非法侵害一般通过立法明文的方式予以规定。在我国有两种主要方法

    1 刑法明文保护、禁止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 通过其他法律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达到与刑法的必要衔接,如海关法、公司法等。

    () 侵害行为方面的证据

    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三个方面。由于此种证据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相重叠,且千差万别,此处不予细述。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井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

    实践中要注意,犯罪客体证据主要通过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予以说明,但是从逻辑上两者是一种包容关系,不应将两者筒单等同。

    第三节 犯罪主观方面公诉证据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时危害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与过失。

    一、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一般方法

    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主要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知能力,对犯罪环境、目标的选择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犯罪主观方面,是司法人员应用“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认识规律,对行为人主观心态做出的法律评价。犯罪主观方面直接影响看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行为的性质划分、刑罚处罚的档次。由于它主要来源于司法认知,且无明确的证明标准,使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一直是困扰司法工作的难点,单纯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现象比较普遍。近年来,伴随着打击犯罪经验的不断积累,才逐渐出现了关于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最局人民法院200011月通过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于非法收购的 “明知” 的认定规定了客观标准,使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有了客观依据。

    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则

    在认定主观方面过程中,要坚持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 证明主观方面的内容必须具有连贯性

    要以 “证据证明的案件的起因、发生、发展和结局”来认定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要结合行为人的分工、实施的具体行为等,正确认定各自的地位和作用,界定组织领导者、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

    () 对于主观方面的认识标准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认识过程,主观认知内容,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和说明,避免主观归罪,也要防止客观归罪。

    三、认定 “明知” 的证据标准

    “明知”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时行为事实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的认识。

    认定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一般而言,对于“明知”的认定,应当通过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情况的审查,实施侵害行为的时机、目标选择,对危害后果的处置等加以综合确认。在运用证据种类方面,主要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意图的书证,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中反映案件客观情况的证据加以证明。

    实践中,对于常见的自然犯和法定犯,犯罪主观方面一般比较易于认定。这种认识是一般人所具有的常理性认识,即属于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 范畴,一般只要具有违法性认识即可。对于特定案件,需要特定的违法性认识。但是随着有组织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发展,犯罪分工越来越细,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增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趋向于客观标准,即 “推定明知”。“推定明知” 一般采用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

    如何 “推定明知”,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供实践中借鉴。例如,最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 “明知” 的认定。

    四、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部分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它在区分罪与非罪或者此罪与彼罪时有重要作用。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经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即属此种情况。

    “非法占有”,是指对他人财产没有合法根据的占有。刑法所打击的,通常是采用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侵占或者贪污等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必须运用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 ,行为人采用了刑法所禁止的侵财手段,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侵占或者贪污等。

    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对财产所有杈的侵害。对于侵害所应达到的标准,一般采用控制说,即行为人驭得了对他人财物的非法控制杈。财物既可以为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也可以是行为人 “虽不占有却能够有效地控制” 该财产,如对该财产的非法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在具体证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时,要综合运用法定的八种证据,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认定,不能仅仅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要分析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反映主观故意内容的书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证据,考察行为人时实施侵害行为时机、目标的选择,对危害后果的处置等情况,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运用行为人对非法占有财产处分的证据,认定“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五、认定“过失”的证据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些可以由过失构成。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认定过失的证据,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2 有关证人证言,

    3 有关书证(书信、电话记录、手机信息记录)

    4 其他有肋于判断主观内容的客观事实,如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事故责任技术分析报告,等等。

    认定“过失”,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对于过失的认定,应当紧密结合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其相应的因果关系进行。其中,危害结果对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决定作用。过失犯罪的追诉时限,以 “危害结果发生时” 为淮。

    2 要正确区分行为人对于危害行为的认知与对危害结果的认知。一般而言,行为人对于危害行为有故意、有过失,而对于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却是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3 要注意区分常识性认知与技术性认知。常识性认知以“一般人”为标准,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无认知能力外,应当认定为 “有认知”,技术性认知一般涉及某一方面的特殊技能(如关于某一行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对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认知标准与要求。对于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殊性行业,如重大工程、油田、煤矿等,上岗人员均经过严格培训,对于过失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均有认知。

    4 要注意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既决定看罪与非罪的认定,也决定看备行为人的地位与作用划分,还决定着量刑的幅度。过失犯罪尤其要注意考察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关文章: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证据及鉴定 栏目


     
    上一篇:逮捕证据标准
    下一篇:定罪证据标准及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