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证人证言 公诉证据标准
收集、固定证据,必须由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履行相关手续,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取证人员应当在所取证据(或取证说明)上签名或者盖章。
1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牲、评论牲、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4) 询问不通晓当地逼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3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台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台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2) 询问地点不符台规定的,
(3)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4)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询问被害人,比照适用询问证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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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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