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公诉证据标准 公诉证据运用 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遵循证据证明力的一般原则
证据证明力的一般原则,即:原始证据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证明力;查证属实的直接证据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证明力;多项吻合证据证明力大于单一证据证明力;以及鉴定意见不能当然作为定案依据等。
(二) 孤证不能定案与被告人口供补强
孤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一个,虽有几个与该证据有关联的其他证据,但无法全面反映案件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无其他证据的情况,有时也表现为只有被害人陈述或只有证人证言而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对于孤证案件的处理,采取以下方法:
1 ,绝对的孤证不能定案。有补充余地的,应注意收集、固定和运用补强证据,如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追诉等而进行的反侦查活动产生的再生证据,用以弥补原生证据的不足。
2,慎重对待共犯互证。正确区分 “共犯”与“同案犯”。同案犯可以是共犯,可以是有牵连关系的同案犯,也可以是无牵连关系的同案犯。共犯的口供可以互相印证,但本质上仍是口供,只有口供的,不能定案。不论是否同案,运用共犯口供,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并满足以下条件:共犯口供细节一致;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没有逻辑上的矛盾;与现场勘查情况相符;而且排除共犯事前汀立攻守同盟、事后串供、被刑讯逼供和诱供等情况。
(三) 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
证据运用不应囿于证据形式,重点应找准证据之间的关联点,并运用这种关联关系的合法性、合理性,证明证据结论的可靠性,证据结构的稳固性,及时排除枝节的、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干扰因素。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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