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公诉证据标准 证明案件事实 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遇到主要以言词证据定案的情况,尤其要注意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的结合,注意证据结论的排他性。一般来讲:
1、只有供述或陈述,不能定案
只有被告人供述,或只有被害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不能认定案情。
2、多次口供或陈述,要慎重
在案的被告人多次口供一致或多名同案被告人口供一致,也不能贸然据此定案,而要慎重分析查证,只有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才能定案。一般而言,要排除的可能惟有:
(1)当事人或证人编造、串通口供或陈述;
(2)当事人或证人详细了解有关公布或暴露的案情而进行冒充;
(3)当事人或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或逼供、诱供等。
3 翻供、变证、改变陈述要查证
对于改变原供述或陈述的,要及时查明
(1)翻供或改变陈述的原因,
(2)认为原供述、原陈述不真实而现供述、现陈述真实的根据是什么;
(3)查明陈述改变后的细节,有针对性地予以补充查证,以便排除其他可能性;
(4)有供有证,人证物证俱全,也要排除其他可能性。对于所谓的“人证、物证俱全” 案件,也应注意及时排除其他可能性,而不是等翻供、变证或改变陈述后再进行查证和排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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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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